印刷、复印等职业拷贝国家秘密载体暂行处理方法
  发表时间:2024-09-08 09:37:12 | 作者:米乐首页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印刷职业,指悉数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含所、社、下同)。

  本方法所称复印等职业,指从事营业性的复印、誊印、打字(打字、油印、小胶印、下同)、晒图(含描图、下同)事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方法所称拷贝,包含了印制,指用手艺、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拷贝原稿的悉数工艺进程。

  本方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认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含电磁信息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拷贝,实施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拷贝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拷贝单位)拷贝的准则。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拷贝活动的处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职业实施向政府保密作业部分注册存案的准则。

  第五条定点拷贝单位的批阅应当从严把握,按照有利保密和便于拷贝的准则确认。

  (七)从事营业性拷贝事务的,应当是经地点地公安机关检查赞同,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准挂号注册的企业。

  第七条定点拷贝单位的批阅作业,由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各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承办。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在检查和赞同定点拷贝单位时,应寻求地点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定见;批阅成果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

  第八条定点拷贝单位一经确认,赞同机关应当颁布《国家秘密载体拷贝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第九条地、市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和人民军以上机关、单位内部设置的以从事印制国家载体为首要使命的机要印刷厂,视为定点拷贝单位;由其地点机关、单位的保密作业组织担任按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检查,报请国家保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核准,颁布《许可证》。检查和核准发证的作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中心、国家机关的机要印刷厂,由本机关的保密作业组织担任检查,报请国家保密局核准发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机要印刷厂,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作业组织担任检查,报请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核准发证;

  (三)地、市级党政机关的机要印刷厂,由其地点机关担任初审,本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检查汇总,报请省或自治区保密局核准发证;

  (四)人民军以上机关、单位内部设置的机要印刷厂,其报批程序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国家保密局一致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本方法第九条以外的机关、单位内部办的非营业性印刷厂,凡已承当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使命的,均可到地点地的地、市级政府(包含城市中相当于地、市级的区政府)或行署的保密作业部分申报;经受理机关检查,对彻底具有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前六项条件的,赞同为定点拷贝单位,颁布《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存案。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力气缺乏的区域、由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不含地级市,下同)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统筹考虑,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行政处理和有关的新闻出版、文明或轻工部分,对现有印刷企业或机关、单位内部办的非营业性印刷厂按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进行检查,报经上一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赞同后,可将少数印刷厂确认为定点拷贝单位,由赞同机关发给《许可证》。

  第十二条行署和地级及其以上市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能够赞同少数专营或兼营复印、誊印、打字或晒图的企业承当定点拷贝国家秘密载体的事务。其程序为:

  (二)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按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转报;

  第十三条托付拷贝国家秘密载体,有必要出具准印手续。遇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当处理并出具《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

  (一)县、团级及其以下的机关、单位托付非自办定点拷贝单位拷贝的,由委印机关、单位的保密作业组织处理《准印证》。

  (二)县、团级以下的机关、单位托付拷贝国家秘密载体,到地点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准印证》。

  (三)到本机关、单位驻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托付拷贝的,凭本机关、单位保密作业组织开据的介绍信,到拟托付拷贝的定点拷贝单位地点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准印证》。

  第十四条到本机关、单位自办的定点拷贝单位拷贝国家秘密载体的准印手续,由这些机关、单位的保密作业组织自行确认。

  县、团级以上的机关、单位与定点拷贝单位在拷贝国家秘密载体方面有固定联系的,其准印手续的处理方法,可由委印机关、单位的保密作业组织与承印单位商定,但要保存文字记载。

  第十五条各机关、单位赞同拷贝国家秘密载体和开据准印手续时,不得违背有关保密规则。

  第十六条定点拷贝单位承受拷贝国家秘密载体的托付时,应当查验准印手续或《准印证》。没有合法准印手续或《准印证》的,不得承受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陈述。

  第十七条未持有《许可证》的印刷、复印等职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承受国家秘密载体的拷贝事务;遇有这类托付时,除回绝拷贝外,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陈述。受理的保密作业部分应当及时通报地点地市、县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本方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印刷、复印等职业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本方法第九条所列的机要印刷厂外,均应当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注册存案手续。

  第十九条本方法发布后,凡请求开办印刷、复印等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并在领到营业执照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注册存案手续。

  第二十条按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则办过注册存案手续的印刷、复印等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遇有称号、居处、经营规模等首要挂号事项改变,或许歇业、转业、兼并、分立的,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办完改变挂号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改变注册存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发布后新组成的非营业性印刷单位,除归于本方法第九条所列的机要印刷厂外,在赞同组成的赞同文件收效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注册存案手续。

  (三)依据拷贝件的密级和托付方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完结,约束触摸规模,制止无关人员介入。

  (四)拷贝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时,参加人员由定点拷贝单位担任人审定,采纳严厉的保密方法。

  (七)拷贝完结后,应当将原件和制品连同底片、纸型等移送托付方,定点拷贝单位不得私行留存、转让或拷贝。

  (八)印刷职业中的定点拷贝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和挂号印件的原稿、校样、制品、半制品、印版(指活版和铅版)、纸型和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实行严厉的交代手续;印制完结后将一切涉密资料进行清点,除交托付单位外,其他由定点拷贝单位在其专、兼职保密或捍卫作业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拆)毁。

  (九)复印等职业的定点拷贝单位,应当尽量缩短拷贝时刻,对不能当即取走,确需过夜的,须放在安全可靠的文件柜内,并派人值勤看守;拷贝完结后,劣质产品应当当场毁掉或交托付方带回处理。

  (十)运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拷贝完结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应当在托付方的监督下删去。

  第二十三条印刷、复印等职业在拷贝国家秘密载体方面,承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对拥有《许可证》的机要印刷厂印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的处理,由其地点机关、单位的保密作业组织担任辅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凡认真履行本方法,对维护或许保存国家秘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赞誉或许奖赏。

  第二十五条对印刷、复印等职业中非定点拷贝单位承包拷贝国家秘密载体事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依据《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处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则处分。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依据其违背本方法规则的状况,予以批判教育、正告、对情节严重的能够主张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对非营业性印刷单位中的非定点拷贝单位承包拷贝国家秘密载体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应当依据其情节轻重,参照前条规则处分。

  第二十七条定点拷贝单位不按规则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应当责令其当即张挂;对拒不的履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对定点拷贝单位中已不具有本方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恪守本方法和其它有关保密规则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应当责令其中止拷贝活动,并没收悉数不合法拷贝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印刷、复印等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背本方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则,不按规则向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处理注册存案手续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作业部分应当会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令其当即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处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方法规则形成走漏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令,法规和规章追查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职责。

  第三十条《国家秘密载体拷贝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局一致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由国家保密局规则一致格局(附后)。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与新闻出版署等五部分(88)新出印字第1289号文件印发的《印刷职业处理暂行方法》第九条第四、五项有关秘密文件印制的处理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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